1 、有固定的场所,房屋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2 、具有与登记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力量;
3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允许经营的范围内经营;
4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刻字业务,个体刻字人员须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经营刻字业务;
5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6 、必须建立和执行凭证登记、监制保管和情况报告等各项制度;
7 、如果企业名称、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必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8 、严格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人员;
9 、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安装通过公安部检测的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并由公章制作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将抽取送检的样章三枚(单位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各一枚,刊刻印章编码)封存、盖章后,由盟、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并报送自治区公安厅,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报送公安部检测。一旦发现送检样章作假,即取消印章企业制作公章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