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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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事程序 |
办理时限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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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受理、审查、核准 |
1日 |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投资人的资格证明;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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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内资、外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细则》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
10日 |
一、设立、变更登记1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公司章程、合同;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4、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5企业住所证明;6任职文件;7验资报告;8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文件;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二、注销登记1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3组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4董事会决议;5法院破产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6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7税务和海关完税证明;8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9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10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总额在1千万元以下按0.8‰收取登记费,超过1亿元以下的部分按0.4‰收取登记费,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每次按300元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每次按1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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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内资、外资)年度检验 |
《企业年度核验办法》 |
审查、核准 |
10日 |
1年检报告书;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3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及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许可证资质证明复印件;4场地证明;5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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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补(换)证照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受理、审查、核准 |
7日 |
1、企业补发执照申请表;2公告声明。 |
50元 |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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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事程序 |
办理时限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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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开业登记
1—5日,变更、注销登记7日 |
开业: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2申请人的职业状况及照片;3经营场地证明;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变更:1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必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注销;1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印章;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
开业登记费20元/份;变更登记费10元/份;副本工本费3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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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证 |
7天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登记申请书;3投资人履历表;4经营场所证明;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
开业登记费300元/次,副本工本费1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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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伙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证 |
7天 |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
开业登记费300元/次,副本工本费1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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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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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事程序 |
办理时限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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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证 |
7日 |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2广告媒体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
100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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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户外广告登记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
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证 |
7日 |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2含有广告经营资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广告合同;4广告图样一式两份;5相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文件。 |
50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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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商品展销会登记 |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
受理、审查、审核、审批 |
15日 |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5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
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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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
10日 |
1申请书;2公司章程;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4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5企业住所证明;6任职文件;7验资报告;8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文件;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总额在1千万元以下按0.8‰收取登记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按0.4‰收取登记费,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每次按300元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每次按100元收取。 |
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延期缴纳
税款缴纳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外,还应从滞纳款之日起,按日计算缴纳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申报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验证或者换证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二)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三)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开业税务登记
(一)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5)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6)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扣缴、代征税款
(一)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依照税法或者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扣缴或者代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或者应故不能扣缴、代征税款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处理。
(四)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不得从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税款中坐支。
税款缴纳的方式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定额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
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 证经营。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
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