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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
                           

发表时间:2008-7-31 10:55:33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具备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2、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设立典当行(含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含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或者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有一层临街的商业用房作为营业场所,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应当控股;
6、股东诚实信用,出资真实合法;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8、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由商务厅审核,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盈利高于全国和省里平均水平;
3、最近两年无违规经营记录;
4、公司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科学规范;
5、其它条件同(一)。

 

劳务出国审批

1、审批条件:劳务出国审批须报送国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外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劳务培训合格证。
2、审批程序:审定合同、进行培训,签发《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3、审批时限:处室提出意见、厅领导审定,3个工作日。
4、处罚依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2号令《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5、处罚程序:对工作中读职失职的人员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1、办事指南: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监总局 2001年10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进口机电产品须提供以下文件材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需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进口旧机电产品,按《内蒙古自治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申报程序》办理。
2、办事程序: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有关材料,根据进口机电产品的不同种类,采取不同方式办理手续。
3、办事时限:处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厅领导审核,10个工作日。
4、违规责任: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措施:进口单位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核

1、办事指南: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7]21号)和《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4号)的要求,开放与关闭口岸须报送下列材料:口岸开放可行性研究报告、口岸基本条件、近三年客货运量统计、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材料;根据客货运输任务提出的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口岸办公室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检查检验场地和办公、生活设施等规划,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
2、办事程序: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内蒙古军区后,报国务院批准,抄送海关总署、总参谋部。
3、办事时限:口岸办提出意见,商内蒙古军区、边防总队、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部门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3个工作日。
4、违规责任:对违规操作,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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