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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企业]

破产注销
发表时间:2008-7-31 10:59:31 

企业未按规定变更、破产或注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变更、破产或注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以下简称预案审核)工作,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
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企业的关闭破产项目,均须报经专员办审核后再报送财政部。专员办的审核工作按属地原则就地进行。
   第三条 预案审核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企业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为依据,以财政部印发的《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财企[2000]631号)、《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财企[2001]175号)、《财政部关于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防[2002]68号)、《军队保障性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与审核办法》(财企[2003]176
号)等文件为破产费用测算的具体依据。
   第四条 各专员办要建立预案审核工作责任制,建立预案审核工作台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预案审核工作贯彻以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 预案审核工作程序
   第六条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计划后,有关企业应及时将关闭破产费用预案报送所在地专员办,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汇总表和人员档案。
   (二)所在地统计局出具的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企业职工年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关闭破产企业上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
   (五)关闭破产上年移交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费用的详细资料,包括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账表等。
   (六)关闭破产企业资产类项目、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科目明细账表等。
   (七)军工离退休人员发放行龄津贴的证明材料。
   (八)经批准破产后拟实行职工异地安置的军工企业有关住房补贴的文件材料。
   (九)兵器工业(引信、火工品、火炸药、炮弹)企业中火工品生产线和危险品、危险源的处理方案。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专员办接到预案申报材料后,要严格进行审查,认真做好审核记录,对符合政策、手续齐全、依据充分的,按规定及时办理,逐级上报。专员办在收到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后,一般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具体程序是:
   (一)审核小组初审。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初审。初审工作包括:
   1、对企业申报的预案进行审核,查看预案中填报和测算的数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实地审核,运用查账、核对、比较、分析复核、盘点、询问等方法,对企业有关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和实物资产等进行核查,确保预案中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要以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前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统计明细账表年末数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要做好审核记录工作,对预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复印有关凭证,妥善保管审核材料。
   (二)主管处室复审。专员办相关业务处听取审核小组的汇报,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确定,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意见上报专员办领导或专员办办公会议。
   (三)专员办终审。专员办领导或专员办办公会议对业务处上报的复审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后,交经办处按照财政部财企[2001]660号文件要求填写《审核意见书》(对于核增或核减的人员、费用等,应附书面说明),并加盖专员办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关闭破产企业,作为预案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财政部拨付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以后,专员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该项中央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占压滞拨、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要依据现行财政法规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抄报我部,对重大违规事项,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章 预案审核工作内容
   第九条 专员办对企业职工人数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申报的职工总人数与人员汇总表中记载的是否一致,审核中应对人员档案进行分类抽查,做到点面结合,确保人员情况的真实性。
   (二)移交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人数是否正确,有无将不属于破产企业所办的公用服务部门人员计入移交部门人员的情况。
   (三)一次性安置的职工中合同制前全民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职工的划分是否准确;有无虚报混岗职工或将合同制职工计入全民制职工、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计入在职职工以及将移交社会单位职工和其他单位职工计入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情况等。
   (四)1-6级工伤、工残、职业病人数是否真实,是否包括离退休人员,工伤人员是否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评残标准进行等级鉴定。
   (五)执行提前退休政策人员的人数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
   (六)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和退养家属工的人数是否准确。
   (七)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数的测算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第十条 专员办对移交设施补助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申报的移交设施补助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审核有无将一次性费用计入移交设施补助费的情况。
   (二)明细账表中记载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是否真实,支出项目是否合理,费用分摊的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将不属于破产企业所办的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以及破产企业应承担的费用计入移交设施补助费中去。
   (三)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收入项目是否完整,有无隐瞒收入的情况。
   (四)收支缺口是否正常合理。
   (五)破产企业申报的移交设施补助费与按规定测算的补助费结果是否一致,有无虚增的情况。
   (六)对于执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的破产企业,主要审核人数的测算是否准确,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计算的结果是否正确,有无虚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专员办对企业拖欠费用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是否与已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数一致。
   (二)对于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审核是否列明企业当年收到的亏损补贴和企业当年度发生的拖欠工资。
   (三)抚恤金、伤残补助费、丧葬费,是否按照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实际拖欠数填报,并与企业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专员办对资产变现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土地等资产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变现的测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二)资产变现的测算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无虚减资产变现价值的情况。
   (三)审核确认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变现额,如果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变现率计算的变现额,则按最低变现率确认变现额。
   第十三条 专员办对中央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行龄津贴、职工异地安置费、兵器工业火工品生产线和危险品、危险源处理费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专员办对财政部要求审核的其他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章 预案审核信息报送、工作总结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专员办在预案审核工作中,应及时向我部报告如下信息资料:
   (一) 审核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工作成效。
   (二)审核发现的企业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虚报破产费用或假破产、真逃债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典型案例。
(三)有关企业关闭破产的地方性政策。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各地专员办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我部(监督检查局、企业司)报送上年度预案审核工作总结(附报《----年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报表》),包括工作做法、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专员办在预案审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及时依据财政法规就地作出处理。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应及时上报财政部。对重大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专员办预案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不认真履行职责、越权开口子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专员办可以根据本操作规程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集团注销登记

集团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③股东会决议解散;
④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⑤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条 公司授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③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⑤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营业单位注销登记营业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由企业及其上级主办单位委托或者指定本单位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
   (二)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表式(1))
   2.主办单位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3.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未单独核算的单位由主办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指定(委托)的证明;(表式(2))
   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指定(委托)书》。
   填写规范如下:
   1. 本表适用于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申请注册登记;
   2. 封面由企业填写:

 

 

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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