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7-30 2:55:33
公司名称登记
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为组织形式的公司,名称登记实行预先核准制。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受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名称经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须提交下列文件:
1、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制式表格);
3、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
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经营单位营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经营单位的营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经营单位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经营单位开业登记注册书》;
由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申请市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变更市场登记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市场负责人的,应提交原市场负责人的免职书,现市场负责人的任职书。
-变更上市商品范围的,凡涉及专项审批的商品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内资企业设立程序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前,由公司全体股(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决定核准的,在规定时间内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领表: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公司登记机关领取相应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书表式。
办理注册资本验证手续:凡股东认可出资的,货币出资须足额存入以拟办公司名义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内,非货币出资须经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评估。公司持开设“专用帐户”的证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法定验资机构办理注册资本验证手续。
受理:由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应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登记核准: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的时间到登记机关办理领照手续、缴纳登记费及有关费用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持缴纳费用的凭证、《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在领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领取《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如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前来办理领照手续的,可委托专人持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领照人身份证(原件)代领。
缴纳登记费用:
办理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计划1000万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公司可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正式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程序
(一)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辖区内的个体营业登记及核发营业执照。
(二)个体开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外地人口暂住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册登记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开业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二)不具备法人条件和营业单位开业的,登记费为300元。
(三)企业变更登记收费100元。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不收变更登记费,只收增加注册资本部分的登记费。
(四)企业变更、开业收取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
(五)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补发证照的,每份收取工本费50元。
(六)企业年检费50元。
(七)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每户20元。
(八)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每户每次10元。
(九)补、换营业执照每 次10元。
(十)营业执照副本每个10元。
个体管理费收费标准
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 收取。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一般规定
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受法律保护。
1、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某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内,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2、 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
中国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绿原乳业有限公司
包头众誉百货批发中心
丰镇驰骋摩托车销售商行
3、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带有民族歧视、封建迷信、黄色等不健康色彩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4、 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凡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或者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
如何申请代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税务代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委托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内容为:单项的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帐建制、税务咨询、聘请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单项代理、综合代理或者全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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