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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物品主要有哪几大类?
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物品包括:
一、 枪支弹药。除军队等为国家武装力量装备的国家另有规定管理的枪支之外,凡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公务用枪、民用枪支以及各种非制式枪支及其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
二、 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炸和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三、 剧毒物品。指少量侵入肌体,短时间内即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物质;
四、 放射性物品;
五、 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什么是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是对具有杀伤、燃烧、爆炸、腐蚀、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学特性,容易造成财物损毁、人员伤亡等社会危害的物品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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