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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内容及服务程序
一、区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办理程序
(一)政策依据:
1、《包头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包党办发[2000]3号)
2、《包头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包人发[2000]7号)
(二)聘用合同鉴证范围:区属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签订、变更或续聘的聘用合同。
(三)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1、编制机构管理证;
2、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
3、聘用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或任职文件),法人代表授权他人签订聘用合同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证明;
4、聘用合同鉴证花名册(按类别填写)一式三份,单位加盖公章;
5、专业技术人员聘用鉴证,携带职称股审核盖章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登记表;
6、管理人员聘用合同鉴证,科员携带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同时携带聘任管理人员岗位登记表;
7、工勤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携带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和聘任工勤人员岗位登记表;
8、新聘用人员合同鉴证,除携带上述需要的材料外,还需持本人人事档案和聘用手续。
(四)聘用合同鉴证
1、用人单位按照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数,确定被聘人员的岗位,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法人代表和被聘人员双方签字,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后,到区人劳局办理鉴证手续。
2、经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鉴证人签名,并注明鉴证日期,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3、转工资股办理核定工资手续。
(五)其他事项
1、由单位人事(政工)人员统一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2、工作时间内随到随办。
二、审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
审批条件:凡我区企业职工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或高温工作岗位上共做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注:目前以劳动部批准的为准,行业确定的暂不予办理);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GB/T16180-1996规定的1-4级);
4、经国家优化资本结构领导小组批准纳入国家破产计划的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不足5年的职工。
凡我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GB/T16180-1996规定的1-4级标准的,可以办理手续。
申报材料:
1、申请退休职工本人档案、身份证及退休审批表(企业及主管部门批准)及养老保险手册;
2、申请病退职工需带《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批复》;
3、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需带《特殊工种认定审批表》;
4、政策性破产企业需带破产有关批件;
5、退职人员需带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申报时间:每月1至10日
审批时间:每月15日前
三、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工资变动
专业技术人员变动专业技术职务,先通过职称股办理聘用手续和人事股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其它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先到人事股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后,到工资与离退休管理股办理工资变动。
(一)填写表格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变动情况表》,主要填写姓名、个人代码、原职务、现职务、职务变动时间。
(二)提供材料
行政职务变动,审核备案机关出具的《职务任免呈报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变动审核《聘用合同鉴证备案花名册》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登记表》;
(三)工作程序
工作人员审核、签注意见后输机出表,复核无误后在工资微机表上加盖工资审批专用章。
四、岗位变动重新核定工资
(一)填写表格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确定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
(二)提供材料
1、岗位变为行政职务的提供《聘用合同鉴证备案花名册》(副科以上的只提供职务任免呈报表);
2、个人档案(档案中必须有行政职务任免以及技术资格职务(技术等级)的聘用材料如聘用合同)。
(三)工作程序
工作人员审核、确定工资后输机出表,复核无误后加盖工资审批专用章。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核定工资
(一)填写表格
由单位填写《包头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正定级输机表》,《转正定级审批表》;
(二)提供材料
1、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分配介绍信或录用、聘用介绍信;
2、本人学历证书和档案;
3、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鉴证备案花名册》。
(三)工作程序
工作人员审核、签注意见后输机出表,复核无误后在工资微机表上加盖工资审批专用章。
六、工资统发单位见习期人员核定见习期工资
(一) 提供材料
1、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分配、录用、聘用介绍信;
2、本人的学历证书和学籍档案;
(二)工作程序
工作人员审核、确定工资,复核无误后出试用期工资介绍信加盖工资审批专用章。
七、调动(新录用、招聘)工作人员核定工资
(一)填写表格
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工资确定表》一式三份,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
(二)提供材料
1、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介绍信或调动通知,(区内调动需带区人事局调动手续;跨区调动需带市人事局调动手续);
2、个人档案;
3、个人微机表;
4、事业单位先履行聘用及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后,提供《聘用合同鉴证备案花名册》;任行政职务的需备案机关出具的《职务任免审批表》。
(三)工作程序
工作人员审核确定工资后输机出表,复核无误后在《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工资确定表》和输机表上加盖工资审批专用章。
八、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一)填写表格
单位填写《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退休本人签字(超龄人员由单位直接办理)。
(二)提供材料
1、本人档案;
2、工资微机表。
(三)工作程序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先经由区社保中心初审,审核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审核通过后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和离退休管理股审核,确定退休费,报局务会研究通过。
九、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1、1993年以来颁发(新修订的专业按修订后的评审条件)的各系列规定的评审条件。
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4]47号)执行。
3、继续教育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年度规定学时,并取得审验合格卡。从机关调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调入的下一年起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二)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职称部门存一份,本人档案存一份);
3、连续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本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进修、培训)证书及审验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通知单(除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属于外语、计算机免试者,应报送符合免试条件的有关证件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证明、成果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论文、论著、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
7、任现职以来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综述材料)1份;
8、《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1份;
9、《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基层公示表》1份;
10、近期免冠大1寸红底正面彩色照片1张(用于资格证书);
1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高级一式15份、中级一式9份;
12、本地区、本系统所有申报人员花名表一式二份;
13、电子信息资料。
所有材料按目录顺序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电子信息资料用优盘报送。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局人事政工部门对申报人的材料收集、整理、核实后上报人事局职称科。职称科对申报人员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逐项审查。重点审查内容是:
1、申报系列(专业)、职务名称、级别档次是否恰当;
2、申报人员(正常、破格)的条件是否符合自治区规定的晋升条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外语成绩、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考试种类、等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在有效期内;
3、继续教育审验登记卡、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材料种类、份数是否齐全;
4、在确认申报材料合格、电子信息资料准确无误后,在申报人的复印件上加盖人劳局职称科公章。
(四)其他要求
1、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业绩及表现写出详细、准确、客观、真实的推荐意见。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齐全。
2、填报学历及专业,以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和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各省、市、自治区独立设置的成人大、中专院校以及自学考试毕业证为准。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完成的论文、论著、项目、成果及所获奖励,必须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获奖、获得成果,要注明授予部门和等级;提交论文、论著,要注明刊物名称、发表日期或学术会议名称。
(五)申报时间
每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中旬结束。
十、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用须知及办事程序
(一)聘用范围
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办理聘用(包括初聘、续聘)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免试人员携带免试凭证)原件;
3、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免试人员携带免试凭证)原件。
(三)聘用程序
1.职称科核对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岗位及聘用人员;
2.职称科工作人员审核拟聘用或续聘相关材料;
3.经局领导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一)培训内容及学时规定:
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初级职称和未取得初级职称、但是中专毕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2学时。
(二)登记学时要求:
1、参加脱产学习的,按实际听课天数,每天按6学时计算。
2、参加讲座、报告会,按实际听课时间,每小时1学时。
3、参加国内外考察和专业技术交流活动每天计4学时。
4、获国际或国家级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按216学时计;获省部级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按80学时计;获盟市级成果奖的按40学时计。
5、在国际刊物发表论文折算70学时;在国内一类刊物上发表论文折算56学时;在省级一类刊物上发表论文折算30学时。
6、参加国内外有组织、有计划、统一考核考试的自学活动,7个月以内的计20学时;8个月至12个月的计40学时。
(三)办事程序: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办法
1、我局负责本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审验与发放。
2、《继续经验证书》“学习内容或科目”栏,指根据继续教育活动的具体方式,如参加进修班、研修班、发表论文等
3、《继续经验证书》“学习内容或科目”栏,指根据继续教育计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具体科目内容,凡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的学习和在职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考试合格科目内容都可记入证书,本周期内有效。
4、周期验印。《继续教育证书》验印每周期(三年)进行一次。当年需要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 在当年初进行验印。
(四)办事时限
咨询学时认定,即可答复。需我局认定登记学时数,每星期一办理,资料手续齐备的,当日办结。办理继续教育证书,资料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结。单位集中办理培训证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编号、审核和发放工作。
十二、公务员员培训
(一)公务员培训证书办理程序
1、我局负责全区政府部门公务员培训证书的编号,审验与发放
2、公务员参加由人事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及其他类型培训均应在证书上登记。
3、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时,须将培训证书交施教机构,由交施教机构负责登记培训科目、学时和考试成绩,连同《公务员培训登记表》,报我局审核签章。
4、我局对培训证书实行不定期验证。
(二)办事时限
办理培训证书,资料手续齐备的,当日办结。单位集中办理培训证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编号、审核和发放工作。
十三、管理人员培训
(一)办事程序
1、我局负责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证书的编号、审验与发放。
2、我局对培训证书实行不定期验证。
(二)办事时限
办理培训证书,资料手续齐备的,当日办结。单位集中办理培训证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编号、审核和发放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上级来文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部分相关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3、《包头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细则》[(试行)2005年3月30日起施行]
4、《包头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包人培字[2000]8号2000年6月21日起施行)
5、《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周期公共课培训和考试的通知》(包人发[2005]34号 2005年4月30日发文)
十四、养老保险基金核定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稽核。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组成联合工作组,同时深入企业对缴费基数进行联合稽核。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年度全市统一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3、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体职工缴费基数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
4、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格60%—300%的范围内由其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5、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续保的人员,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由其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6、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或对基数稽核工作不预配合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或上年)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7、费率确定:
(1) 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确定为20%。
(2) 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为8%。
(3) 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为20%。
8、核定程序:
(1)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缴费基数的规定,通知参保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2)企业股会同地税等其他社保经办机构组成的联合稽核工作组直接深入参保单位,依据参保单位的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
(3)核准人数、工资基数填制核定报表,由参保单位确认后,经办人、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4)稽核小组工作人员汇总审定,签名转企业股记录人员确认录入使用。
(5)企业股每月办理参保单位的增减变动手续,随时核定参保单位的当月应缴额,核定后转企业股记录人员,基金财务科汇总转地税征收入库。
9、个人帐户管理
(1)个人帐户的建立
①个人帐户管理要严格执行劳动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②个人帐户的建立由参统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的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个人帐户的内容包括: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手册号、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月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 。
③社保中心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69)即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全区从1996年1月开始建立个人帐户,1996年1月至2006年7月的个人帐户规模为11%,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作部分由企业缴费划转。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④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利率按自治区每年统一公布的利率执行。
(2)个人帐户的管理
①个人帐户的分配,企业股微机记录人员每个缴费年度年底根据财务到帐情况按年为参保职工分摊、记载个人帐户并计息。遇有转出人员则及时为其进行个人帐户的记录,确保及时、准确的进行转移手续的办理。
②缴费工资、缴费月数、各种参数要严格核查,出现遗漏、差错及时纠正,保证帐户分配的准确性。
③微机操作人员随时可为参保人员查询各种资料,并可按年度打印一次对帐单。
④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用,也不得提前支取。
(3)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支付、继承
①统筹范围内转移
正常参统的企业、个体参保人员,参统职工正常调动,我们严格执行全市统一规定:在市内只转手续,不转移资金 。
②统筹范围外转移
在市本级参保的企业和个人无欠费,职工跨地区转移依据(劳社厅发[1999]22号)办理,具体要求提供如下手续:
A、养老保险手册
B、身份证复印件
C、商调表复印件,注明调入方社保机构名称、开户行、帐号。再就业人员提供对方社保机构的正式接收函。
D、视同缴费年限审定表复印件(1991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必须带此表)
③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
职工在缴费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毕后,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此项业务的政策依据(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第四条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A、无欠费
B、个人参保者缴费资料齐全
C、死亡人的养老保险手册
D、火葬证或领取丧葬费通知单复印件
E、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F、街道居委会的继承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加盖居委会公章
10、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基金予测算及操作程序
保险基金予测算一汇总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深入企业核对)复核工资总额—复核职工增加或减少情况(包括离退休人员)—汇总—测算—编制予算表及说明书—报送领导及有关科室会审。
(1)基金收缴记录及操作程序(个人帐户管理)
基金收缴个人帐户—业务财务对帐—确定复核企业缴人数金额、交费月数—确定记帐利息—个人帐户分配计算—复核——专人记入个人帐户—财务记入个人帐户备查帐。
(2)退休审批及操作程序
退休审批程序:企业(职工本人)申请——企业股根据档案和微机储存的资料进行初审——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企业股核算待遇——转基金股支付养老金。
(3)死亡抚恤支付操作程序
死亡待遇审批程序:职工亲属(或企业)申请,出据死亡通知单。企业股初审——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减少手续、确定给付标准——通知死亡人员亲属(企业)——转基金财务科支付——企业股建立死亡档案——终止保险关系。
(4)基金及关系转移操作程序
基金及关系转出手续:职工填转移申报表——企业股核定人员办理停保手续——微机人员审填转移金额——企业股股长审批——办理转移手续——财务转移基金——企业股备案。
转入手续:企业股出具接收函、养老保险转入账户——审核缴费和职工基本情况——办理参保手续——基金财务科办理到账手续——企业股建立个人账户。
11、监督举报电话 0472-7165212
十五、劳动保障监察
(一)监察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2、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况;
4、职工工资支付和工资保障情况;
5、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6、遵守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7、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二)执法程序:
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处理;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
(三)查办期限
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常不超过三十日。
(四)劳动保障年检程序
1、向用人单位发放年检手册和资料;
2、用人单位自查并填写《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3、实施年检;
4、用人单位接受年检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书)。
⑵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⑶职工名册。
⑷劳动合同备份。
⑸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5、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年检意见。
6、颁发《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
(五)工伤认定程序
企业工伤认定程序
申报条件:区本级企业及其职工个人或工会组织
申报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事故人身份证(3)初始诊断证明(4)劳动关系证明(5)事故证明(6)事故单位营业执照(7)事故人工伤认定申请书(8)事故登记表(9)单位工伤事故报告(10)事故人工伤保险手册。
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核、调查、取证→报市劳动局认定。
个人工伤认定的程序
申报条件:在区级企业发生事故的个人
申报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事故人身份证(3)初始诊断证明(4)劳动关系证明(5)事故证明(6)事故单位营业执照 (7)事故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核、调查、取证→报市劳动局认定。
十六、劳动争议仲裁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程序。 仲裁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仲裁、裁决。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
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三)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四)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作缺席判决。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六)受理举报电话:
劳动保障监察:7140203、7148612
劳动争议仲裁:715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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