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原区计生局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
生育调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二、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优待奖励政策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户每月发放不低于5—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每月不低于20元,并以“直通车”方式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单独列入九原区财政预算,保证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费足额到位。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前两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二、建立节育手术奖励制度,从2008年开始,对政策内二孩结扎和双女结扎家庭分别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的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农村牧区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市、九原区财政分级承担。
三、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四.保证国家“奖励扶助金”足额到位,继续以“直通车”方式发放。从2008年开始,我区要全面落实包头市奖励扶助工作“提标降龄”工程。农村牧区的奖励扶助标准统一提高到1200元,享受年龄为年满58周岁以上。
五.全面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确保国家规定标准的“少生快富”奖励金足额到位,落实奖励政策。
六.全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死亡,经市级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并不再生育的夫妻,每年发放不低于600元的救助金,直至亡故;子女死亡的农牧民家庭,符合规定条件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800元的救助金,直到亡故。
七、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予以优惠为育龄群众提供服务机构:
地点:九原区计划区计划生育指导站
时间:24小时无偿服务
咨询电话:7148097
人口与计划生育维权热线电报:7153428
人口与计划生育维权邮箱:jyqjsj@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