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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农牧局

政务公开

一、公开内容
局机关政务公开内容:决策、措施公开,重点事项公开,事关全局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内部事务管理公开。
执法窗口单位政务公开:许可和执法依据程序公开,监督内容,管理要求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处罚处理办法公开、服务承诺和接受群众监督公开。
公益性技术服务单位政务公开:办事制度,便民措施公开、年度工作目标,项目及进展情况公开、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公开、实体承发包、租赁、经营情况公开、其他重点工作情况及职工关心的问题公开。
二、服务窗口单位职责、服务承诺、办事程序及收费依据、标准
农牧业局主要公用事业服务窗口单位: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种子管理站、兽医工作站、改良站、草原站、农机中心、经营管理站、水产站。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检疫

(一)、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二)、社会服务承诺
1、积极宣传、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令,与违犯植物检疫法令行为做斗争。
2、及时发现疫情,并迅速报告植物检疫部门。
3、做好植物检疫对象封锁消灭工作。
4、严格按照植物检疫规程做好疫情调查和调运检疫工作。
5、严格执法,不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
6、在执行公务时不滥用权力刁难或打击报复用户。
7、对用户做到随报随检。
(三)、办事程序
1、检疫人员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植物检疫申请,向调出省区提出检疫要求。
2、凡由自治区调往外省区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人员严格按照全国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调入省检疫对象补充名单进行检疫。
3、检疫人员到现场抽样,室内检验。
4、填写检验结果单。
5、签发检疫证书。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依据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依据全国植保总站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农植总(检)字第46号
2、收费标准
国 内 植 物 检 疫 收 费 标 准


种子管理

(一)种子站主要工作职责
1、主要负责全区农作物种子的品种审、认定工作,种子生产、经验许可证的核发和审验工作,种子市场管理工作,种子质量检测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种子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3、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工程和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4、实施农作物新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生产示范和种子生产、加工质量检验等技术工作。
5、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调运证》等。
6、依法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7、培训种子管理技术人员。
(二)、社会服务承诺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统一着装,佩带胸牌,出示《执法证》使用文明语言。
2、严格实行“首问告知制、办案责任制、事务公开制”。
3、市场检查中罚没种子开具罚没单,处理结果报告由当事人签字;罚款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票。
4、定期向受检单位通报种子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等检验结果,对生产单位进行田检并通报检验结果。
5、对群众投诉的种子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对不能及时解决的,上报上级种子管理部门。
6、处理种子案件过程中,做到及时、公开、公正,确保依法办案。
7、办理“证照”时严格审核、合理收费、杜绝“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现象发生。
8、设立种子案件举报有奖制,为举报人保密。
(三)、办事程序
1、品种审、认定程序
我区选育出的新品种 市品种审定小组初审 内蒙古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
2、“三证”发放程序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单位或个人向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依法律法规审核 领导审批签发 办理完毕
(2)质量合格证
单位或个人向种子检验机构申请 种子检验员抽样 填写种子质量合格证 签字盖章生效
(3)种子市场管理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市场管理科依法开展整顿、规范种子市场活动 普查与抽查相结合 执法与普法同步进行 受理举报投诉,查处假劣种子违法案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1、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作物种子区域、审定、检验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价费字[1996]55号文件精神,对辖区内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种子区域、审定、认定;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等进行收费。
2、标准
(1)、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包括相关表格、文件、合同等,每证收取工本费90元。
(2)农作物种子区域、审定、认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 品种区试 三年一个周期,每个品种为一次性收费。主要用于补贴承试单位、部门占地费用、资料印刷、统计、分析费用
1 水稻、玉米水地小麦 每一品种 600
2 蔬菜作物 一个品种 800
3 其它大田作物 一个品种 400
4 预备试验 一个品种 100 未参加全区区试的小宗作物
5 生产示范 一个品种 200
二、 品种审定、认定 一次性收费,主要用于专家的审定费、宣传费,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印刷等费用。
1 审定 每一品种 800
2 认定 一个品种 700

(3)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室内检验 扦样 1个检验单位 20
2 水分测定
(1)标准法(105。C×8T) 1份样品 20
(2)快速法
(135。C×1T) 1份样品 15
3 测水仪器测定 1份样品 5
4 净度 一份样品 20
5 发芽率 1份样品 50 按新规程改变检验方法
6 种苗形态鉴定纯度 1份样品 50
7 染色测定活力 1份样品 30
8 千粒重 1份样品 5
9 容量 1份样品 5
10 健康测定 1份样品 20
11 出粉率 1份样品 20
12 电泳法测定种子纯度 1份样品 380 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
13 脱毒马铃薯病毒鉴定 1份样品 20 X、Y卷叶、类病毒4种,每种5元
14 田间检验 品种纯度小区种植鉴定 0.1亩 180 当地种植鉴定
15 杂交制种田 亩 2.0 不足100亩的按100亩收费,超过100亩的按实际面积收费
16 杂交作物亲本繁殖田 亩 2.5
17 自交作物繁殖田 亩 1.0
18 仲裁检验 田间及室内检验 每取一个样品 30 其它各项收费标准同上


兽医站动检管理

(一)、主要职能
保障我区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防疫、检疫、疫情监测、疾病治疗、扑灭疫情;对动物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点、饭馆、酒店、职工食堂等进行审核发证,监督管理;兽医兽药监管;动物疫病防治新技术推广;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基层兽医站的培训,指导和监管。
(二)、社会服务承诺
1、热情服务、公正执法;
2、建立首问制,首问人员要认真做到能独立处理、认真办理;需要请示的及时请示上报;
3、公示动物防疫监督举报电话0472—7148110,接到举报电话后,及时派员赴现场检查,依法处理;
4、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免疫质量,提高免疫效率有效降低养殖业风险;
5、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在收到《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6、各项工作在规定时效内完成,严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以权谋私,一经查实,将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三)、办事程序
1、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办事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兽医从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取得《兽医从业资格证》。在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中,必须依法按技术操作程序履行职责,防疫、检疫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取防疫、检疫费。
2、兽医卫生证照办事程序
(1)需要申领兽医卫生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到所在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2)兽医卫生监理所接到申请表后,派员(监督员)赴现场进行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填写审查意见,报所领导审批。
(3)证照管理人员接到领导审批同意的申请表后,及时办理登记,填证、建档、收费等手续。
(4)农牧主管部门在许可证照上加盖印章后颁发。
(5)经兽医卫生监理所审查不符合兽医卫生条件和要求的,通知申领单位和个人限期改进,在期限内改进的,按程序发证,未改进的书面通知不予发证。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
(1) 防疫收费(由乡镇兽医站具体实施收费)

种类 单位(次) 注射收费标准(元) 驱虫(元) 药浴(元) 备注
大家畜 头(匹) 1.5—2.0 1.5—2.0 1.5—2.0 指牛、马、驴、骡、驼
中家畜 头(只) 0.8—1.0 0.8—1.0 0.8—1.0 指猪羊
犬 只 1.0—3.0
禽 羽 0.15—0.2 0.1—0.15 指鸡、鸭、鹅、家养鸟等

(2)检疫收费

种类 单位(次) 动物检疫 动物产品检疫 备注
大家畜 货值 0.5% 0.7% 指牛、马、驴、骡、驼
中家畜 货值 0.5% 0.7% 猪、羊
犬 货值 0.5% 0.7%
禽 羽 0.2—0.2(元) 0.2—0.3(元)

(3)畜禽医疗配种费
此项收费为各乡(镇、苏木)兽医站依据内牧字(1994)71号文件,具体实施。区站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兽医站的医疗工作,并设监督举报电话0472—7148110。
(4)《兽医卫生合格证》150元/证,有效期一年
(5)《肉类卫生合格证》50元/证,有效期一年,证照工本费,铝合金框工本费15元/套。
2、收费依据
(1)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依据国发(1992)价费字452号文和内蒙古畜牧厅、财政厅、物价局、内牧发(1994)字71号。
(2)兽医卫生证照发放依据内政发(1999)8号文件

改良站种畜禽监督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主要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养殖新技术的推广和培训,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对种畜禽质量进行检测,负责新品种的引进改良及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其它法规的宣传,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社会服务承诺
1、热情服务、公正执法
2、公示执法监督电话:0472—7147829,接到举报电话后,及时派出人员赴现场进行检查。
3、接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各项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严禁办事拖拉、推诿、效率低下,以权谋私,一经查实,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4、对种畜禽的质量进行检测时,严格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的标准,做到公正、合理。
(三)、办事程序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1)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2)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现场验收。
(3)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是否发证。
(4)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验收合格后,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收取资格审查费和工本费。
2、种畜禽及其产品质量检测收取检验费办事程序
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使全区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促进畜牧业发展,首先对全区种畜禽进行普查、鉴定、其次发放种畜禽鉴定合格证。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

资格审查费 工本费
原种场 300元 15元
良种扩繁场 200元 15元
单纯经营及孵化场 100元 15元
(2)收费标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发证部门必须在报纸上颁布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名单。
(3)、收费标准
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检测中收取如附表所列检验费用:
附表1
种牛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单位 自治区级检测单位收费标准(元) 盟市、旗县检测单位收费标准(元)
体形、外貌、体尺鉴定 头 50 30
奶牛线型鉴定 头 75 50

附表2
种羊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单位 自治区级检测单位收费标准(元) 盟市、旗县级检测单位收费标准(元)
绵羊鉴定 只 15 10
肉羊鉴定 只 15 10
山羊鉴定 只 12 10

附表3
种猪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单位 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元)
体型外貌(毛色、四肢、头等) 口 5
体尺(体重、体长胸围) 口 5
附表4
种鸡、种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单位 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元)
肉种鸡体重均匀度(+10%) 只 0.05
蛋种鸡体重、胫长 只 0.08
蛋形、蛋重、蛋色 只 0.01

附表5
种马、驴质量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单位 自治区级检测单位收费标准(元) 盟市、旗县检测单位收费标准(元)
种马鉴定 匹 50 30
种驴鉴定 匹 50 30
附表6
种驼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单位 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元)
种驼鉴定 峰 60
附表7
种兔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种兔鉴定 只 2
附表8
胚胎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进口胚胎鉴定 枚 300
国产胚胎鉴定 枚 280

附表9
牛冷冻精液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单位 国家规格标准 收费标准(元)
剂量 ml 颗粒:0.1+0.01
细管:0.25、0。5 15
精子活力 % >30 20
每一剂量解冻后呈直线前进运动精子数 10×103个 颗粒>1200
细管>1000 30
解冻后精子畸形率 % <20 35
解冻精子体完整率 % >40 40
每剂量中细菌菌落数病原微生物 个 <1000有、无 40
解冻后精子存活时间 4h/37。C
12h/5—8。C >1%
>1% 20
种羊的绵羊毛、山羊绒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执行。
2、收费依据
(1)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收取资格审查费及工本费依据内价费发[1998]109号文件。
(2)、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检测收取检验费用依据内费发[1999]69号文件。


草原监理及饲料管理

(一)、草原工作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优质饲草料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2、负责饲草料种植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工作;
3、负责饲草料加工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如青贮、微贮、氨化等技术服务指导;
4、为保护与合理利用草地资源提供技术服务;
5、草原与饲草料资源调查;
6、草山、草坡、草场鼠害和虫害的监测。
(二)、草原监理所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监督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2、负责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审核登记、管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发放《草原所有证》和《草原使用证》;
3、会同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征用草原和临时使用草原的有关具体事宜;
4、受理开垦草原的申请,办理在草原上临时作业的发证、监督工作;
5、处理草原权属争议和调剂使用草原的具体事宜;
6、核定草原载畜量,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利用实行监督;
7、查处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和草原建设设施的行为;
8、会同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9、对森森警察驻草原部队执行草原监理任务进行指导。
(三)、饲料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包头市四市区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宣传贯彻《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服务承诺
1、热情服务、公正执法
2、建立首问制,首问人员要认真做到能独立处理,认真办理;需要请示的及时请示上报;
3、公示草原监理举报电话:0472-7147787,接到举报电话后,及时派人员赴场检查,依法处理。
4、加强草原监理、饲料管理工作,确保生态治理和饲料市场的安全运行。
5、对群众投诉的草原违法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对不能及时解决的,上报上级草原管理部门。
6、在处理草原违法案件过程中,做到及时、公正、公开、确保依法办案。
(五)、收费标准
1、深层勘探(钻探、打井)
单井作业面积(包括钻台区、生活区、机动车辆活动区、物资堆放场等)在0.1公顷以内的,每个井眼按500元缴纳草原养护费。单井作业面积在0.1公顷以上的,每增加0.1公顷加收草原养护费200元。
2、地表浅层勘探(挖槽、打眼、放炮等)
(1)、地表浅层勘探造成草原植被毁灭性破坏的作业面积,草原养护费按每平方米2元缴费。
(2)、地表浅层勘探未造成草原植被毁灭性破坏的作业面积,草原养护费按每平方米1元缴费。
3、开矿、采石、取沙
在草原上开矿、采石、取沙,草原养护费按作业面积(包括作业区、生活区、机动车辆活动区、物资堆放场等占地面积)缴纳,2元/平方米。
4、施工
(1)、铺设地下管线,破土开槽宽度在一米以内的按每延长米0.1元缴费。
(2)、铺设地下管线,破土开槽宽度在一米以上的按每延长米0.2元缴费。
(3)、修建临时地上建筑物等其它临时施工,按2元/平方米缴费。
(4)、施工对草原造成污染的,按污染面积5元/平方米缴费。
5、草原旅游点
(1)、在草原上建设临时旅游点,按照生活区和旅游区面积缴纳草原养护费。生活区1元/平方米;旅游区0.05元/平方米。
(2)、在草原上从事养蜂活动,收取生活区草原养护费50元/户年。
(3)、在草原上进行军事演习、拉练等临时性军事作业,对草原造成破坏的,草原养护费由部队和当地协商解决。
6、采集野生植物
(1)、采挖和收购草原野生药材,经营部门必须在年初向草原监理部门提出采挖收购计划,经审批后按计划收购。
(2)、采挖者、采集者的草原养护费由收购单位代收代缴。
(3)、采挖、收购甘草等对草原破坏性强的野生药材,按药材收购价格的20%缴纳草原养护费。其中,采挖者缴纳药材收购价格的10%,收购单位缴纳药材收购价格的10%。
(4)、采挖、收购其它药材,按药材收购价格的15%缴纳草原养护费。其中,采挖者缴纳药材收购价格的10%,收购药材的单位缴纳药材收购价格的5%。
(5)、在草原上采集、收购野生经济植物,按商品收购价格的10%缴纳草原养护费,由采集者、收购者各缴纳5%。
7、在草原上临时作业的车辆,必须按照草原监理部门指定的临时路线行驶,并按照临时道路距离缴纳草原养护费,300元/千米;不按照指定路线行驶,随意碾压造成草原破坏的,按20元/车次收取草原养护费。
(六)、草原临时作业登记、发证
办理草原临时作业登记和许可证手续的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1、草原临时作业放可证正本工本费,每套15元,副本工本费5元;个人草原临时作业许可证工本费每套10元。
2、在草原上临时作业,凡没向草原监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和许可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补办手续,并按2倍补缴草原养护费。
3、草原临时作业申请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草原临时作业许可证和草原临时作业申请书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印制。
(七)、办事程序
1、《草原临时作业的许可证》的发放
(1)、申领《草原临时作业的许可证》的,必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临时作业申请表》,并由当地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2)、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临时作业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现场勘验。
(3)、根据勘验结果确定是否办证。
2、申领《饲料、饲料添加剂审查登记证》的,必须填写《饲料、饲料添加剂审查登记申请表》。
3、饲料办负责经营户现场验收。
4、根据现场验收确定是否发放证。
(八)、收费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内牧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机服务中心农机监理

(一)、农机监理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的牌证管理为基本内容的安全监督管理,办理农业机械上户、安全技术检验、换发牌证和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操作证;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年度检审验和农机事故处理、田检路查、纠正违章等。
(二)、农机监理的执法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与农机监理相关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社会服务承诺
1、农机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按章办理,认真履行农机监理职责。
2、农机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规范执法、文明监理、着装整齐、标志统一、持证上岗,否则机手可拒绝检查。
3、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出据正规票据,否则机手可拒绝付款。
4、实行首问责任制,凡机手首先问到的农机监理人员,该人员必须认真答复,让机手满意为止。
5、办理农机监理有关业务,只要手续齐全,必须在半天内一次办理完毕,决不让机手再次往返。
6、在农机监理业务大厅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直到机手满意。
7、若驾驶证和行驶证在市农机监理所制证完毕,保证机手在五个工作日后领取。
8、若同时有30人或30台机车以上集中办理农机监理有关业务的,可到乡村生产第一线上门服务。
(四)、公开办理农用机动车上户业务的程序
1、领取“拖拉机登记表”并在指定位置加盖乡镇农机管理站或村委会的公章,准备车主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一张及购车发票、合格证(无购车发票、合格证的准备一张车辆来历证明表)。
2、办理业务时间:
九原区农机监理站:星期一至星期五
3、机手在法定工作日携带上述手续开车到九原区农机监理站办理上户业务,由农机安检人员进行初检并填写“拖拉机登记表”→在业务厅交费并领取牌照→给上户的车辆喷字、照相。
(五)、公开办理农用机动车驾驶员报考手续的程序
1、初考所应准备的手续:领取“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和“机动车驾驶员申请表”并在表格指定位置按表格说明贴一张1寸近期免冠彩照并加盖乡镇农机管理站或村委会公章,到旗、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体检并在表格指定位置加盖体检章。另附4张1寸免冠近期彩照、本人身分证(或户口)复印件一张。
2、增考所应准备的手续:
本人的原驾驶证正证、副证(已经年审的)、两张1寸近期免冠彩照。
3、报名时间:
每月23日前携带上述手续到九原区农机校进行报名和培训。
4、考试时间:
每月5日—6日到九原区农机监理站参加考试(遇五·一节、十·一节长假休息,考试时间更改为5月8日—9日、10月8日—9日)。
(六)、农机监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渔业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分为两部分:一是水产技术推广:负责为鱼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研项目开发。负责水产品质量监管、检测。负责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监管;二是渔政职责: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渔业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负责水产养殖业的扶持,换发养殖许可证;依法查处本管辖区内的违法案件和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渔业案件,并做好重大渔业违法案件的上报工作。
(二)、社会服务承诺
1、 广泛深入地开展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向广大渔户及有关部门宣传解释渔政队伍的职责、有关渔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违反由于业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印发宣传材料,进行分发宣传。
3、 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公开办事程序、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讲清审批程序及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4、 将依法审批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养殖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文件及时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定期公告;
5、 坚持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做到文明、公正、高效,严格遵守各种期限规定;
6、 无偿向养殖户提供法律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办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
渔政人员在执法检查时,需要两人以上共同行动,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渔业行政执法证》,并作自我介绍。
2、告知
渔政人员在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决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按照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具体规定,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
3、行政管理的管辖
(1)、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进行管辖。
(2)、以下情况,遵循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①案件发生在共管区、叠区(如界河、界湖等);
②在管辖不明确地区;
③违法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
(3)、行政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行政管理的适用范围
1、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14—18岁的人有非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陈述,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简易程序
(1)、对于危害很小,程度轻微,违法事实简单,无须做深入调查的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
(2)、处罚幅度: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者组织1000元人民币以下,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3)、当场收缴罚款:
①罚款20元以下,可以当场收缴;
②当事人身份不明,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③除(1)、(2)以外,应要求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如果当事人自己去交款有困难,可由当事人书面提出委托,代收应缴罚款。
④收款人员应在2日内将所缴款项交到处罚机关,在野外或者水上罚款的,在返回后2日之内交到罚款机关。
6、一般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所有案情复杂,罚款数额较大,违法较严重的案件,都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1)、立案审批
执法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期限:7日以内。
(2)、调查取证
①人员要求:案件调查需要2人以上。
②制作《询问笔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行为及相关情况。
③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及相关情况,对违法行为有关场所、物品、人员等通过勘察、检验、拍照、绘画等活动做真实记录。
④取证:
a实物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抽样取证凭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行政机关对证据的处理方式:
一是需要检验鉴定的,交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二是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务,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予以没收,不予没收的,退还当事人。
三是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b视听资料。包括录音、照相、录像等。注意事项:一要有代表性。应该遵循由微观到宏观,由局部到整体,由近及远的原则,内容要有连续性。二要内容丰富、全面,主题明确。三要注意取得时间证据。
c书证。文件、资料证明。如渔捞日志,非法交易手续、交易记录等。
d证人证言。
e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其违法事实向执法人员所做的口头叙述或者书面陈述。
f鉴定结论。对于专业性问题,应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负责鉴定,当地无此部门,应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制作《鉴定意见书》。
(3)、案件处理
(1)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处罚机关要及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陈述案由及调查经过,提出处罚依据和处理意见,交机关负责人审批。
(2)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经行政机关审查,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3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听证。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处罚决定。对于案情复杂,影响重大,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处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完毕。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延长至一年。
7、听证程序
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之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
A、听证要件
(1)应当事人请求。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养殖证、捕捞许可证)或执照。
(4)数额较大。公民3000元以上,法人组织30000元以上。
B、听证主体
(1)由行政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法律授权的渔政机构)负责组织。
(2)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负责的案件,由委托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C、听证程序
(1)由听证书记员宣布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3)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说明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和法律依据。
(4)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供相关证据。
(5)听证会主持人就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员、证人询问。
(6)双方展开辩论,各摆理由。
(7)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8)听证会结束,书记员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D、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交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A、《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1)送达方式:
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形成后,应在7天内送达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罚文书送回证》上签名章。本人不在的,可委托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签回执。
②邮寄送达。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挂号信上的回执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③公告送达。公告发出60天,即视为送达。
(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书面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3%加罚。
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经济确实有困难,应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经罚款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3)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9、结案
填写《结案报告》,归档。

农村牧区经营管理

(一)、主要职责: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调解。
2、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4、农牧业产业化结构调整。
5、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
6、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7、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8、农村经济统计管理。
9、涉农政策法规宣传。
(二)、服务承诺:
1、热情服务、公正执法
2、建立首问制,首问人员要认真做到独立处理,认真办理;需要请示的及时请示上报;
3、公示农民负担举报电话:0472-7148641,接到举报电话后,及时派有关人员赴场检查,依法处理。
4、群众投诉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对不能及时解决的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5、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及时、公正、公开、确保依法办案。
(三)办事程序:
1、接受群众投诉的案件。
2、对案件进行预先审核。
3、需请示的及时请示办理,形成行政决议。
4、公开行政决议,将行政决议信息反馈给投诉人。

三、公开电话
局机关纪检监督 0472—7148006
政策法规咨询及执法监督电话 0472—7148541
种子案件举报、投诉电话 0472—7148023
农药案件举报、投诉电话 0472—7148434
农资举报、投诉电话 0472—7165831
农民负担举报、投诉电话 0472—7148641
牧草、种子、饲料举报、投诉电话 0472—7147787
种畜禽举报、投诉电话 0472—7165068
兽医、医政、药政举报、投诉电话 0472—7148024
农机产品举报、投诉电话 0472—7151688
农机监理举报、投诉电话 0472---715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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