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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工作,逐步建立组织监督、纪律监督、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的干部监督管理新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计范围与时限

1、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正职和分管财务的副职;
2、各苏木、乡、镇党委书记,苏木、乡、镇长;
3、区属企业的法定代表(含股份制企业中由政府委派的股权代表,并经公司董事会选举的法定代表人)。
上列对象在意向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机构撤销合并等再任或离任前,以及特殊情况需要时,都要按规定接受审计。
审计时限的确定,对任职时间不超过三年的干部,按实际任职年限审计;对任职时间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的情况,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二、审计内容

1、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副职审计内容:
⑴任职期内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审计预算内外资金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管理情况;
⑵任职期内资产、负债情况。主要审计核实任职初、离职时所在部门、单位会计核算的各项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往来款项、账外资产、账外债务要作重点清查。通过审计确定资产的真实底数,并对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⑶任职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主要审计任职初、离职时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一般从净资产的增减情况来分析),确认国有资产的保值和管理情况,检查资产核算、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国有资产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⑷任职期内专项资金、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主要审计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及使用效益情况;专项基金主要审计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核实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规合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隐瞒、少交、漏交、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⑸本人主要经济责任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在审计基础上,搞清领导干部任职期内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搞清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个人是否存在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要负责人应负的经济责任。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苏木、乡、镇党委书记,苏木、乡、镇长的审计内容:
⑴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主要审查预算内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报收入、虚列支出、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对财政重大支出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延伸审计,检查支出效益情况和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
⑵税金收入情况。延伸审计地税部门组织的各项地方税的入库情况,对国税部门组织的中央税金入库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中央税和地方税入库的真实底数;
⑶资产负债情况。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进行抽查,审查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合法,对账外资产、账外债务要重点清查,看增减变化情况,明确经济责任;
⑷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管理使用是否合理合法,制度是否健全,有无挤占、平调、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⑸除共同审计的内容外,对苏木、乡、镇长还要审计乡级财政及乡镇政府机关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重点要对债权、债务、往来账款、固定资产等进行审计,通过对资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的审计,检查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⑹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方面的问题视情况而定。
3、区属企业法人代表的审计内容:
⑴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主要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⑵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⑶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方面的问题根据需要确定。

三、审计程序

1、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精神,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审计机关接到政府的指令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建议书后,10日内确定审计事项,做出安排,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制定出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能直接审计的一般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机关要配人进行监督审核,确保审计质量,社会审计组织实行有偿审计。审计机关在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2、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或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或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并通知被审计单位、企业限期做好资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和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对工作。
3、审计组进点后,应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会议,讲明审计目的和内容,听取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自查情况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介绍。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4、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报告内容要真实、完整,评价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计评价只限于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不得超范围评价;审计什么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反映到什么程度;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以及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对现有审计手段难以达到审计事项,应当在报告中预以说明。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审计签后,送达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要在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逾期不交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5、审计机关按《审计法》和《中国审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审计机关应当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果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分别送达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同时报送有关部门。审计对象和所在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按《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审计方式方法

1、审计方式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特点确定。原则采取就地审计为主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2、实施科级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审计要与单位定期相结合,建立各单位的审计资料库,充分利用原有的审计结果。
3、审计时要做到审核与调查了解相结合,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搞好延伸审计,延伸审计的单位有审计组提出,报分管领导确定,延伸审计要注意分清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是直接责任还是管理方面的责任。

五、审计纪律

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要正确对待审计,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如实提供帐簿、凭证和其它有关审计资料。因提供资料虚假或不完整致使审计质量出现事故的,要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要实行严格的审计质量责任制。审计人员要自觉烙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国家审计署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严格按审计方案的要求实施审计。对违反审计纪律,玩忽职守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或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及机构

为了确保全区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包头市九原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乔变乡(区委副书记)
副组长:张 德(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金埃云(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李国栋(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
成 员:云文华(区监察局局长)
尚桂莲(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占江(区审计局局长)

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
办公室 主任:刘占江
办公室副主任:布 仁
中共包头市九原区委组织部
包头市九原区 监 察 局
包头市九原区 审 计 局


20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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