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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与法律环境的变化,对审计人员与其审计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期间也需受到法律、职业组织或其他的制裁。所以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窥避审计风险,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署1、2、3号令,特制定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 审计业务质量审理工作实行逐级审理、层层负责,交叉审理复核制的审理过程,层层把关各负其责,达到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
第二条 实行审计项目分层分级,星期五审理制。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
第三条 审计业务质量审理委员会,坚持资料不全不上会,不能经审理委员会审理,谁接收短缺资料问题谁负责。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各负其责,各项审计由主任指派,分工负责,副主任协助搞好层层负责、层层把关、各负其责。
第五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和审理工作,强化内控机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结合我局实际开展。
第六条 包头市九原区审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下设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综合股。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主持。
第七条 审计局对本级完成审计项目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下同)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实行审计组、审计业务股、审理办公室三级复核审理委员会审定制。
审计组组长按照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复核。
审计业务股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材料进行复核。
审理办公室在审计业务股有关审理人员分工审核的基础上,对审计事项及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反映的审计程序、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复核。
第八条 审计业务股在向局审理会议提交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先经审理办公室复核。
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由我局完成的审计项目,由上级对口业务处(科)提出复核意见后交上级审计机关审理办公室复核。
第九条 审计业务股应当向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㈠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
㈡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承诺书、送达回证;
㈢审计组、审计业务股的复核意见及被审计单位运载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㈣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㈤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㈥审理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审理办公室收到复核材料后及审计业务股收到经复核完的材料时,应当分别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复核人员或复核机构对以下事项进行复核:
㈠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据此编写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事项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
㈢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㈤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㈥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㈦审计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规定要求;
㈧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 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业务股限期补正。复核发现的其他问题,认为有必要建议业务股纠正的,应当通知其进行纠正。复核人员就有关问题向审计人员询问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有必要,复核人员可以到被审计单位进行核实认定。
第十三条 审理办公室对提交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复核工作记录,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并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审理办公室收到复核材料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补正材料的时间),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审理办公室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业务股审计组组长,审计业务股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一并报送局审理委员会审定。
审计业务股对审理办公室提出的复核意见如有异议,不同意纠正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报请局分管领导审定,并可向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审理办公室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㈢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㈣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审理委员会审定的审计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据此出具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业务股应当根据审理委员会审定后形成的会议纪要,起草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由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复核人员在审稿人栏内签署意见,然后退还审计业务股,报分管局长审定签发。
第十八条 复核意见书、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当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经复核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应抄送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审理办公室应当对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审计工作中出现的业务质量问题并提出建议,为局领导管理审计业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可不对只出具审计意见书的审计项目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包头市九原区审计局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从2003年3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1、包头市九原区审计局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审计复核材料移送表
3、审理复核情况一览表
4、审计业务股审核意见单
5、审计报告复核处置单
6、审计复核意见书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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