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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项目执法错弊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按照审计项目责任制规定,结合包头市审计局《审计项目错弊责任追究制度》(试行)通知,制定本制度如下: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办公室审计项目初稿过程中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分清相关责任,规避审计风险,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包头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责任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过错,是指机关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按照审计规范实施审计事面而出现的过失行为和徇私舞弊、故意放纵、包庇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

㈠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

㈡通报批评;

㈢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不宜给以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㈠未按审计方案实施的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的;查出重大违纪问题隐瞒事实不汇报的;

㈡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

㈢对查出的问题定性不准,造成处理处罚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㈣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机关内部复核程序的;

㈤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㈥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㈦审计人员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的;

㈧局机关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持证,局机关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能成立并给局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㈨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审计具体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败诉的。

第五条 局机关成立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领导小组。挂靠综合股,负责审计人员审计执法过错的调查,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庆经局机关领导小组研究后作出处理,局务会议以书面形式通报全体审计人员,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干部人事档案。严重违反廉政纪律和构成犯罪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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