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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水利局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车辆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车辆调配、油票发放、登记、里程核准等事宜。办公室要按照保证工作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使用原则统一管理。车辆调配优先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
  第二条 司机一律不得擅自出车,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出车,发生问题或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条 油票发放采用百公里耗油量的计算方法,定期核准里程。“桑塔纳”每百公里核定10公升汽油,“松花江”每百公里核定8公升汽油。
  第四条 司机要认真学习业务,强化“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要听从指挥,服从分配。
  第五条 司机有事、有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向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并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第六条 司机要爱惜车辆,经常检查车辆的各个部件,发现问题应提前向办公室说明,经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修理。维修车辆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司机共同与维修点协商定价后方可。
  第七条 司机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或执行任务期间不准饮酒,更不准酒后开车。不准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项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从严掌握使用,做到增收节支、民主理财、专款专用、开支合理,严格杜绝滥支乱用、大手大脚、超支失控、截流座支等不良现象。
  第二条 财务报销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须凭正式票据。
  第三条 财务帐目要日清月结。财务人员要按照区财政核算中心的要求,定时核对帐目。财务人员每月要将当月收支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并按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坚持原则,协助领导做好财务工作,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下基层执行公务,凡经分管领导安排的按路线票价可报支旅差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执行,超出标准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七条 凡本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及学习班伙食标准每人每天15元。
  第八条 上级来人公务用餐或住宿,必须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同意到指定地点就餐、住宿,否则不予报销。伙食标准一般不超过20元,本着谁主管谁陪同的原则,把就餐人员减少到最少限度。
  第九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或按规定由政府统一采购,各科室不得自行采购,采购办公用品须两人以上。办公用品入库、保管、出库要责任到人,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办公用品报销必须由办公室主任经手人签字,并负责入库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工作纪律及考勤制度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坚持正常学习和工作秩序,不串办公室,不闲聊,不干私活,不参加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参加会议、接待活动,要严格遵守规定时间,外出办理公务或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要准时到达。
  第三条 根据市局要求,比照执行“五条禁令”。工作日内不得饮酒,会议期间及禁烟场所不得吸烟。对酒后闹事、延误工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 雷厉风行、严谨细致,按时限要求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准确、及时、不拖不压。
  第五条 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应及时整理,合理摆放,井然有序。严禁在办公室大声喧哗。
  第六条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封建迷信、聚众赌博活动,不涉足有不健康服务内容的活动场所。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本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按局统一制定的出勤单记录工作人员的出勤。必要时统一实行上下班签到制。有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半天之内向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之内向分管局长请假,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三天以上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请假须有请假条,否则视为旷工。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或在上班时间无故脱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凡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说明理由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凡未经批准超假或休息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凡是全局集体活动及政治业务学习,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工。
  第十条 凡旷工一天,病事假三天,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扣除当月80元补贴。
  第十一条 各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做好考勤记载,考勤表由科室负责人每周一早送办公室存查。不按时报送考勤表或记载不实、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80元补贴。
  第十二条 机关干部依法享受法定公休日。休假实行轮休方式,须局长办公会批准,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十三条 对不执行机关工作纪律及本局有关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过民主评议、支委会研究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考核奖励制度


  第一条 考核坚持平时不定期检查与定期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考核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本职工作完成情况、政治业务学习、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等。考核评定工作由局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平时考核检查记载结果和集中考核结果进行评定,并在年终评出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
  第二条 个人或科室被评为区委区政府或市统战部先进者,奖励200元,且每上一等级,奖金增加200元。
  第三条 撰写论文在区委区政府或市统战部举办的论文征集中进入名次的,奖励100元,且每上一等级,奖金增加100元。
  第四条 新闻信息被市级新闻媒体采用,每篇奖励50元,被自治区级新闻媒体采用,每篇奖励100元,被国家级新闻媒体采用,每篇奖励300元。
  第五条 其它奖励由局领导或其他人提议,经局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奖金酌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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